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非业内人士,根本搞不清楚养护院和护理院有什么区别,沟通起来的时候往往张冠李戴,不同的人对同一个名词其实在说不同的东西。
小编系统梳理了一下养护院和护理院的关键差异,能够比较全面看出来两者之间的区别。
一、概念不同
A. 护理院
A1. 标准定义
护理院是为长期卧床患者、晚期姑息治疗患者、慢性病患者、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,以及其他需要长期护理服务的患者提供医疗护理、康复促进、临终关怀等服务的医疗机构。(《护理院基本标准(2011版)》卫医政发〔2011〕21号)
A2. 本质区别
护理院属于医疗系统,更强调长病、慢病与临终关怀的医疗功能。护理院更准确的称谓为护理医院。护理院是可以纳入国家医保的,而养护院是不可以的(以后可能纳入“ 长期照护险 ” ,但目前还没有广泛推行)。
A3. 服务对象
服务对象为长期卧床、晚期姑息治疗、慢病患者和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,提供包括医疗护理、康复促进、临终关怀等服务。
B. 养护院
B1. 标准定义
老年养护院,是为入住的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失能老年人,提供生活照料、健康护理、休闲娱乐和社会工作等服务,满足失能老年人生活照料、保健康复、精神慰藉、临终关怀等基本需求的专业照料机构。(《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》建标144-2010)
B2. 本质区别
老年养护院属于民政系统,更强调照料与护理功能。
B3. 服务对象
为生活没有自理能力的失能老人,提供包括生活照料、康复护理、精神慰藉、临终关怀等服务。
二、二者的关系
俗称的 “ 养老院 ” ,其实是个笼统的称呼,可以包含三个部分:医疗部分(护理院 / 门诊部)、护理部分(养护院)、自理部分(养老公寓)。其中,医疗和护理是可以放在一个楼里面的(护理和自理一般要分开)。
养护院中可以有四种内设医疗机构(设在一个楼里面):护理院(> 50 个医疗床位)、门诊部(> 400 平米)、医务室(> 40 平米)、护理站(> 30 平米)。这四类内设医疗机构都要到卫计委申请医疗牌照。养护院中除去医疗床位之外的床位,都是申请民政的牌照。医疗床位是享受医保报销的,比之养老床位补贴要高很多。
护理院和养护院的定位,每个项目根据床位规模、周边距离医院的远近,周边医疗资源的强弱水平不同,具体的定位就不同。如果项目床位少、位置比较核心的话,只要申请养护院并且内设一个医务室就可以;
如果项目床位多,周边医院弱或远,就要定位为 “ 养护院 + 护理院 ”,或者 “ 养护院+门诊部 ” 的模式,其中养护院是民政牌照,护理院和门诊部都是医疗牌照。
三、配置指标的对比
A. 护理院
A1. 床位要求
住院床位总数要求在 50 张以上
A2. 科室设置
临床科室:内科、康复医学科、临终关怀科。
医技科室:药剂科、检验科、放射科、营养科、消毒供应室。
其他科室:医疗质量管理部、护理部、医院感染管理部、器械科、病案(统计)室、信息科。
A3. 人员
医师:全院至少有 1 名,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师。至少有 3 名,具有 5 年以上工作经验的医师。每增加 10 张床位,至少增加 1 名专职或兼职医师。
卫生技术人员:0.8 / 床
护士:0.4 / 床,1 主管护师 / 10 床,1 护士长 / 病区,注册护士与护理员之比为 1:2 - 2.5 。
其他:药师,技师,临床营养师,临床营养师。
A4. 房屋
满足无障碍设计;
病床净使用面积 5 m²;
床间距大于 1 米;
每个病室以 2 - 4 人间
不超过 4 层;
1 部无障碍电梯;
A5. 设备
至少配备呼叫装置、给氧装置、呼吸机、电动吸引器或吸痰装置、气垫床或具有防治压疮功能的床垫、治疗车、晨晚间护理车、病历车、药品柜、心电图机、X光机、B超、血尿分析仪、生化分析仪、恒温箱、消毒供应设备、电冰箱、洗衣机、常水热水净化过滤系统。
心脏除颤仪、心电监护仪、气管插管设备、呼吸器、供氧设备、抢救车。
至少配备与收治对象康复需求相适应的运动治疗、物理治疗和作业治疗设备。
A6. 备注
参考依据:《护理院基本标准(2011版)》
B. 养护院
B1. 床位要求
无要求,部分地区会要求 > 20 床才能申请补贴
B2. 科室设置
无科室要求
B3. 人员
医护人员:非内设医疗机构配置至少一名有资质的医护人员。
社工:1:80
护理员:重度护理:1:0.375;中度护理:1:0.15;轻度护理:1:0.075。
其他:厨师、心理咨询师、保安、保洁、…
B4. 房屋
卧室:净高不低于 2.6 米,净宽不小于 3.3 米;单人间卧室净面积不小于 10 平米,双人间卧室净面积不小于 19 平米。
照护站:每楼层设置照护站。
厨房:不小于 40 平米,床位数超过 50 床的,每增加1床,面积累加 0.4 平米。
餐厅:每个楼层设置餐饮功能的区域,餐位数与老年人数之比不低于 1:2 。
公共卫生间:每楼层设置一个公共卫生间。
洗衣房:100 床位以上洗衣房不小于 40 平米。
晒衣场:100 床位以上面积不小于 50 平米。
污物处理间:每楼层设置污物处理间,面积不小于 8 平米,50 张床位以上不小于 10 平米。
活动用房:每楼层活动用房不小于 30 平米。
B5. 设备
配置护理床、家具、办公设备及用品、保洁设备及用品、厨房设备及用品、窗帘床帘、床上用品、电器、康复设备、洗衣设备、医护用品、杂项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