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处置性用药管理办法(2018年)

发布日期 2020-06-30字号调整
信息来源:   药学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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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   为了规范医院处置性用药的申请、制备、使用与管理,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10年印发的《关于加强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的意见》等,制定本办法。
1.处置性用药是由临床科室申请,药检室制定适宜工艺和质量标准,由制剂室进行制备,临用时加水、酒、醋、蜜、麻油等中药传统基质调配、外用,在医疗机构内由医务人员调配使用的药品。处置性用药有效期暂定1年。
2.处置性用药不同于医院制剂,不需要向药监局注册,但应纳入医院药品管理,其申请、审核、制备、检验、核价、使用等均应按程序进行。医院药学部负责处置性用药的全面管理。
3.处置性用药由制剂会计核价。有关费用计入各科室成本,使用时按治疗费收取,不得发给病人收取药费。
4.为便于管理,根据批量及工艺和质量控制的难度,将其分为三类:
4.1 A类,批量大,按等同于医院制剂的标准制定规范的工艺与质量标准;
4.2 B类,批量大,但工艺较为简单,或批量小,工艺不太复杂; 
4.3 C类,批量小,工艺简单,按临方制剂标准制定工艺和质量标准。
4.4 药学部应控制A类处置性用药的比例在适宜范围内。
5.首次申请处置性用药,需由临床科室填写“处置性用药申请表”电子版及纸质版(一式三份),由临床科室主任签字、盖章后交药学部办公室审核、留存。对于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,由药学部办公室交药检室制定工艺、质量标准和首批生产料单,制定完毕后交药学部备案,同时交制剂会计核价,通知临床科室确认,确认后药学部向制剂室下发工艺、质量标准及生产任务。药检室留存一份处置性用药申请表存档。第一批试用量应大于1个月的试用量。未经审核和备案的,制剂室不得配制。试用3个月后经药事会讨论后转为正式品种并盖章备案。
6.非首次申请者,临床科室可向制剂室报送生产申请。应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。制剂室应在一个月内配制完毕,并做好各类备案和记录工作。
7.各科室处置性用药品种数目原则上不再设限。
8.下设分病区的科室应以大科室为单位申请,不接收分病区申请。
9.为避免断药,临床科室应及时提出申请,并建立一定量的科室库存。
10.药学部每月对各病区进行延伸管理,对于未按照药品管理要求进行管理的科室,第一次发放整改通知,第二次药学部将撤销其未按要求管理的品种的备案号,且不再受理该科室新的品种申请。

附件: 处置性用药申报表-2018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