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条 外出进修原则
(一)各科室根据专业发展规划,有计划地选派业务素质好、有发展潜力、有培养前途的人员外出进修。
(二)医院对重点专(学)科的优秀青年人才, 积极开展新技术、新业务的科室予以重点扶持。
(三)各科室根据职工实际情况统筹合理安排,不能因外出进修学习而影响科室工作的正常开展。
(四)进修医院应为国内相关专业技术水平领先的三级甲等医院。
第二条 外出进修条件
(一)政治素质高,工作敬业,服务态度好,主动承担工作任务,积极开展科学研究,近三年无医疗事故、差错和投诉。
(二)外派进修学习人员,临床医师来院工作满2年以上,具有执业医师资格,中级或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。其它专业人员应来院工作满3年以上,初级(师级)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。
第三条 外出进修审批程序
(一)年度进修计划审批
职能部门(医务部、护理部、药学部等)每年10月份组织各科室申报、审核下年度进修计划,报组织人事部;组织人事部汇总后提交院长办公室研究并确定年度进修计划;组织人事部、职能部门、各科室组织实施。
(二)进修申请审批
个人填写《进修申请表》;依据“年度进修计划”,经所在科室同意后,报职能部门、组织人事部、主管院长审批;组织人事部办理进修手续。
第四条 外出进修人员管理
(一)严格遵守进修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。
(二)进修期间原则上不批准请假。因特殊情况请假一周之内的由进修医院批准,请假一周以上的除进修医院同意外,还需由医院主管院长批准。否则按旷工论处。
(三)应按计划完成进修任务。因个人原因提前结束进修,应向医院提出书面申请,并经医院主管院长批准,其提前结束期间的费用(进修费、住宿费、差旅费等)由个人承担。需要延期进修一个月以上的,应提前向医院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医院主管院长批准。
(四)人事部负责全院进修人员的管理;职能部门(医务部、药学部、护理部等)分别负责对各类人员(医师、药师、护士等)的管理;各专业科室负责对本科室进修人员的管理。
(五)进修结束后15日内应将进修档案(进修鉴定、结业证复印件等)向组织人事部备案归档。
(六)服务年限的约定。医院派出进修学习半年及以上者应在医院服务满5 年,三个月以上者应在医院服务满3年。违反本约定的进修人员,在离职时应返还医院为其进修支付的费用(包括工资、福利、奖金待遇,进修费、进修补助、住宿费等);同时赔付违约金(为上述费用一倍)。
(七)进修人员应定期向派出科室汇报进修学习情况。进修结束后,向派出科室书面汇报进修学习情况,派出科室组织人员对其进行业务考核(包括教学查房、手术演示、新技术演示等),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。考核结果作为报销费用的依据。
第五条 进修待遇
(一)进修期间发放基本工资(包括基础性绩效工资)。
(二)住宿费、交通费报销标准按《关于印发我院差旅管理办法的通知》(院行[2013]19号)标准执行。
(三)进修学费凭发票报销。
(四)省外进修发放生活补贴每月2000元。
(五)除基本工资按月发放外,其它款项均在进修结束按期返院后30天内,凭派出科室考核结果,以及进修档案(进修鉴定、结业证复印件等),组织人事部向计划财务部发出报销通知单。
第六条 组织人事部认真做好进修档案归档和年度进修统计工作。
第七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起施行。